4.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案,均未能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
答案是:4.答:叶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叶某在去盗窃的路途中,遇到男扮女装的杨某,产生了奸淫的意图,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已属强奸犯罪的着手实施。但是,在继续犯罪的过程之中,叶某发现杨某是男性,出乎他的意料,自然没有办法继续实施犯罪,属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犯罪未遂。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
3.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
答案是:3. 答: 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2.甲某(男)婚后嗜酒成性,对家不管不问,致夫妻感情不和。一日,甲某喝酒后回家,寻出气,在与其妻殴打过程中,顿生杀人之念,遂举刀将妻砍伤,并欲进一步行凶,恰逢邻居赶到,将甲某手中菜刀抢下,并对其教育,甲某酒醒怒气渐消,略有悔悟,及时送妻到医
答案是:2.答:(1)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2)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是甲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只是由于邻居阻拦和制止这种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犯罪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是犯罪未遂;(3)甲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同时具有悔悟和抢救情节,依刑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甲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甲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甲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甲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
答案是:1.答:甲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甲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1.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是:2.答: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犯罪中止形态的发生有两种情况:其一,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其二,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已经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但犯罪结果尚待发生时,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有下面几个特征:
(1)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是指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终点之前的犯罪过程中。根据这样的标准,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和犯罪实行终了之后,还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行为实施完毕之后与犯罪实行行为尚未着手之前。但不能发生在犯罪预备行为(或在无预备行为情况下的犯罪实行行为)开始实施(或着手)之前与犯罪结果出现之后及犯罪结果出现之时。前述两种不同的犯罪中止情况发生的时机是有区别的: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的实行阶段或者犯罪的预备阶段,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的实行终了之后。
(2)犯罪中止的客观性。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刑法规定的两种行为:放弃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条件,这两种行为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只要有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就符合犯罪中止的客观性要求。所谓放弃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之后,并在这些犯罪行为尚未结束之前,行为人停止并且不再实施犯罪。所谓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在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后,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并且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无论放弃犯罪还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都是在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下进行的。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主观条件。
1.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是:1.答: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实行阶段的状态。犯罪预备有以下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具体地说,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对犯罪实行行为的准备,而犯罪实行行为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预备在客观上表现为准备犯罪工具和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可供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所谓制造犯罪条件,是指准备犯罪工具以外的有利于犯罪实行行为的各种其他的准备活动。这类活动主要包括商议或者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和追究的计划,勾引、联络集结共同犯罪人,事先调查犯罪的场所和犯罪人的行踪,为实行犯罪进行技术训练,前往犯罪场所守侯被害人,跟踪或诱骗被害人至犯罪现场,等等。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行为人事实上未能着手于犯罪的实行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过程中即犯罪预备行为尚未完成之时,也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行为过程已经结束即犯罪预备行为完成之后。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了行为人着手实行行为之意图的原因,主要包括行为被发现和制止或行为人被控制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出现阻碍了行为人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不符合行为人的意愿。如果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完成行为后,自动地不再继续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则不构成犯罪预备,而构成犯罪中止,通常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3.如何理解犯罪的“着手”?
答案是:3.答: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形态必须具备的特征之一,也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开始实施其意图实现的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着手实行犯罪体现了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统一,它具备主观和客观两个基本特征。主观上,行为人实行具体犯罪的意志已经直接支配客观实行行为并通过后者开始充分表现出来,而不同于在此之前实施犯罪的意志;客观上,行为人已开始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种行为已不再属于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犯罪的性质,而是实行犯罪的性质,这种行为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权益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在有犯罪对象的场合,这种行为已直接指向犯罪对象,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的阻碍或者行为人的自动中止犯罪,这种行为就会继续进行下去,直到完成犯罪即达到既遂。在犯罪既遂包含犯罪结果的犯罪中,还会发生犯罪结果。着手实行犯罪是客观的犯罪实行行为与主观的实行犯罪意图相结合的产物和标志。这两个主客观基本特征的结合,从犯罪构成的整体上反映了着手实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2.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答案是:2.答: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据此,犯罪未遂有三个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开始实施其意图实现的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2)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行为后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其意图实现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实施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目的或犯罪意图的原因。以上三个特征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案是:1.答: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于外部的活动。首先,犯意表示是犯罪意图的表露。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实行阶段的状态。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 性质不同。犯意表示仅仅是犯罪思想的单纯外露,它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不是犯罪行为;而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做准备的行为,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已为刑法所禁止。(2)形式不同。犯意表示用言词的方式完成;而犯罪预备大多表现为身体动作,很少单纯用言词的方式进行。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是:对
行为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 )
答案是:.对
判断犯罪既遂,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预期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标准。 ( )
答案是:错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到犯罪既遂以前的过程中。 ( )
答案是:错
4.以诅咒方法杀人,应以工具不能犯未遂处理。 ( )
答案是:4.错
3.犯罪未遂就是指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或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 ( )
答案是:3.错
2.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是犯罪预备。 ( )
答案是:2.对
1.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只能存在直接或间接故意犯罪中,而不能存在于过失的犯罪中。 ( )
答案是:1.错
不能犯未遂
答案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达到其犯罪目的的可能性,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不可能实现。
能犯未遂
答案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达到其犯罪目的的可能性,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情况。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答案是:是指行为人未将完成犯罪所必须的实行行为的全部过程实施完毕,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情况。
实行终了的未遂
答案是:指行为人已将完成犯罪所必需的实行行为的全部过程实施完毕,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情况。
犯罪中止
答案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
答案是: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
答案是:是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实行阶段的状态。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答案是: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所发生的各种犯罪停止形态。
10.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是:10.B
9.某甲与某乙素有仇恨,为了报复,某甲在日记中写下了对某乙的诅咒,并表示一定要杀死某乙,还在日记中列出了几种杀人手段,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意表示 C.犯罪中止 D.犯
答案是:9.B
8.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
答案是:8.AD
7.甲 (男)深夜遇到一单身女子乙,遂起歹意将乙强奸,事后怕乙报案欲杀人灭口,乙苦苦哀求说“我不会报警”,甲将乙放走。甲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罪(中止)
B.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中止)
C.强奸罪
D
答案是:7.B
6.甲某(男)和乙某(女)均为某公司职员,一日,甲某告诉乙某他家里新买了一盆君子兰,邀乙某前去观看。乙某一向爱花,于是欣然前往。谁知到了甲某家里后,甲某即开始动手动脚,并欲强奸乙某,恰在此时,甲母买菜回家,甲某只得作罢,但小声威胁乙某说:“
答案是:6.D
5.某甲欲杀害某乙,一天路遇某乙扬言:我有一把刀,迟早要结果了你。某甲的扬言属于( )。
A.犯意表示 B.犯罪预备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答案是:5.A
4.甲将他人的一台彩电偷回家中,经其父、兄规劝,甲悔悟。在被盗者未发觉的情况下,又偷偷地把这台彩电送回原处。甲的行为是( )。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不当作犯罪处理 D. 犯罪未遂
答案是:4.B
3.甲扬言杀害乙的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甲,在去乙家的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意表示 D.犯罪中止
答案是:3.A
2.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 )
A.调查被害人的行踪
B.明确的犯意表示
C.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
D.积极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答案是:2.AD
1. 犯罪未得逞是指( )。
A.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B.未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
C.未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
D.未具备法定的危险状态
答案是:1.BCD
14.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
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
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
答案是:14.ABC
13.成立犯罪预备形态,应具有以下哪些特征?( )
A.必须具有犯罪预备行为
B.必须是刚着手实施犯罪
C.必须具有犯罪预备的目的
D.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答案是:13.ACD
12.甲乙两人共谋一起去杀丙,见丙后两人同时开枪,甲击中丙头部而乙击中肚子,丙当场死亡,该案中,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
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答案是:12.AD
11.下列哪种情形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 )
A.甲正在入户盗窃时,忽闻警车鸣笛而来,以为有人发觉,打电话报警招来了警车,连东西都没来得及拿就慌忙离去。其实,警车只是路过而已
B.甲正在入户抢劫乙,忽闻警车鸣笛呼啸而过
答案是:11.ACD
10.犯罪未遂的特征有( )。
A.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B.犯罪没有得逞
C.犯罪分子不想再继续实行犯罪
D.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答案是:10.ABD
9.所列选项中哪些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 )。
A.某甲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正在撬保险柜,忽听门外有人走动,以为被发现,跳窗逃走
B.甲乙用猎枪瞄准正在骑马的周某,欲将其打死,枪响后即逃走,结果将马打死,周某 负轻伤
答案是:9.AB
8.下列情况不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况有( )。
A.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返还财物的
B.犯罪分子自以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自动停止犯罪,但客观上该犯罪不可能进行到 底
C.犯罪分子认为条件不适合而停止犯罪
D.主动停止犯
答案是:8.ABD
7.下列犯罪属于行为犯的有( ) 。
A.脱逃罪 B.强奸罪
C.诬告陷害罪 D.故意杀人罪
答案是:7.ABC
6.下列犯罪属于结果犯的有 ( ) 。
A.强奸罪 B.抢劫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答案是:6.BCD
5.犯罪未遂表现为( )。
A.未实现犯罪目的 B.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
C.未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 D.未发生任何结果
答案是:5.ABC
4.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 )。
A.预备阶段 B.实行阶段
C.犯意表示阶段
D.犯罪结果发生之前
答案是:4.AB
3.甲把白糖当成砒霜投放于乙的食物中,欲杀死乙。乙因胃口不好,将食物给自己的狗吃了。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 )。
A.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B.实行终了的未遂
C.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D.对象
答案是:3.BC
2.甲把假枪当成真枪杀乙。杀乙时又把丙的尸体当成了乙。他正欲开枪时,被丁阻止。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 )。
A.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B.对象不能犯未遂
C.实行终了的未遂
D.未实
答案是:2.ABD
1.下列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的有( )。
A.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行为
B.为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而组织恐怖组织的行为
C.为实施扒窃而练习扒窃技术的行为
D.接近被害人的行为
答案是:1.ACD
20.张某从邻居男孩手中骗得房门钥匙一把,即作了模压并仿制,后还了钥匙。一日张某拿着仿制的钥匙去该男孩家企图开门行窃,因钥匙仿制不准,未能成功,准备回家加工后继 续作案,此时被人抓获。张某的行为属于( )。
A.盗窃
答案是:20.B
19.李某因赌博受到领导批评后,萌生报复之念,欲将单位仓库焚烧。某日拂晓,李某潜入库房,在其点着火后,突然听到窗外似有人声,感到事已难成,遂将火踩灭。李的行为属 于( )。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答案是:19.B
18.是否成立犯罪既遂,取决于( )。
A.是否发生了预期的犯罪结果
B.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C.行为人是否达到了犯罪目的
D.犯罪行为是否完成
答案是:18.B
17.赵某持刀闯入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应如何处理? ( )
A.应当不处罚 B.应当从轻处罚
答案是:17.D
16.甲某蓄谋杀害同室居住的乙某,有一天,甲偷偷在乙的饭菜中投毒,但乙某有急事没有吃饭,甲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预备
D.意外事件
答案是:16.B
15.甲蓄意盗窃,于深夜潜入本单位的财务室,但打开保险柜后,发现空无分文即离开,甲的行为是( )。
A.盗窃既遂 B.盗窃预备 C.手段不能犯未遂 D.对象不能犯未遂
答案是:15.D
14.甲在乙的房间正举刀准备杀乙,忽听有人敲门,甲急忙弃刀跳窗逃走。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答案是:14.C
13.甲与乙有仇,遂寻机报复。某日凌晨2点甲携带匕首到乙家寻仇,却发现乙与邻居四人打麻将,只得返回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意表示 D.不构成犯罪
答案是:13.B
12.甲某进行颠覆国家政权的煽动性宣传,结果无人响应。甲某在被捕后称是犯罪未遂,但法院认为是既遂,这种犯罪属于( )。
A.结果犯 B.危险犯 C.行为犯 D.目的犯
答案是:12.C
11.张某意图杀害李某,某日晚藏于李某院门外,从虚掩的门缝中见一黑影在移动,即认为是李某,遂举枪射击,次日方知打死的不是李某,而是其家中的一头牲畜。张某( )。
A.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是:11.A
10.甲某精心准备窃取银行客户的密码,晚上在家中利用互联网将客户账上的10万元转入自己的账户。其妻子发觉后极力劝阻,甲某悔悟,又将10万元转入客户的账户。甲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答案是:10.C
9.甲用枪杀乙。枪中装有6发子弹,甲朝乙开了一枪,未击中乙,即被人发现而制止。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是:9.B
8.甲盗得某单位价值100万元的汽车一辆,后因害怕法律的制裁而主动将汽车还给该单位。甲的行为( )。
A.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B.构成盗窃罪(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犯罪既遂)
D.构成盗窃罪(犯
答案是:8.C
7.甲杀乙,致乙重伤,误认为乙已死,为毁尸灭迹,将乙掩埋。法医鉴定,乙是因窒息死亡。甲的行为( )。
A.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D.
答案是:7.D
6.甲为了抢劫乙而尾随乙,在尾随程中甲忽然听到身后有脚步声。为避免罪行暴露,甲匆匆离去。其实甲是作贼心虚,他身后根本没有人。甲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抢劫罪(犯罪未遂)
C.构成抢劫罪(犯罪中止)
D.构
答案是:6.C
5.某晚甲跳墙进入一女村民家,企图实施强奸行为,入屋后,即站在窗前,用螺丝刀撬窗子,当其中一扇窗刚打开时,正在睡觉的妇女突然惊醒,遂打开电灯,呼喊“抓坏人”,甲一看灯下的妇女,竟是自己小学同学,感到“难为情”,于是扭头便跑。甲的行为属于(
答案是:5.C
4.某甲与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某甲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便返回家中,某甲的行为属( )。
A.犯罪预备 B.犯意表示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答案是:4.A
3.胡某于某日晚潜入本厂财务科办公室行窃,当他将事先配制好的保险柜钥匙接触保险柜时,慑于法律的威力,他离开了现场。其实,他所要打开的保险柜内没有任何物品。胡某的行为属于( )。
A.不认为是犯罪 B.犯罪未遂
答案是:3.C
2.甲准备到某厂财务室撬保险柜偷钱,他邀约乙去望风。乙不同意,并到派出所告发了张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意表示 D.犯罪中止
答案是:2.A
1.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存在于( )过程中。
A.直接故意犯罪 B.故意犯罪
C.过失犯罪 D.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答案是:1.A
10.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别在于______。
答案是:10.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
9.对于未遂犯,______比照既遂犯______或者______处罚。
答案是:9可以、从轻、减轻
8.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是 。
答案是:8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7.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 和 两个阶段。
答案是:7犯罪预备、犯罪实行
6.着手实行犯罪是指 的行为人开始实施 的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 的行为。
答案是:6直接故意犯罪、意图实现、客观方面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 ;造成损害的,应当__________。
答案是:5免除处罚、减轻处罚
4. 对于预备犯,______比照既遂犯_____、______或者______处罚。
答案是:4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免除
3.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划分为 与 ,________与 。
答案是:3实行终了未遂、未实行终了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
2.过失犯罪和__________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答案是:2间接故意犯罪
1.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分为__________和__________两种基本类型。
答案是:1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
4. 汽车司机张某驾驶“130”载货汽车违章超速行驶,将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带人的刘某、李某撞倒,致刘某当场死亡、李某重伤,张某立即停车将李某抬到自的车上驶向医院抢救。途中张突然停车,将伤者李某扔在偏僻地段驾车逃窜,致李某死亡。司机张某
答案是:4.答:司机张某驾车违章超速行驶,驶入非机动车道上将骑车人撞伤,属交通肇事罪,主观上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将伤者扔在偏僻地段,不能得到及时抢救致其死亡的行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故意的态度。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关于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张某构成该二罪,应对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3. 张某,男,35岁。某日晚10时左右,天下着小雨,张驾驶汽车返回车库。同车的马某将车库门打开,张关灭汽车大灯,只开小灯驶进院内。在调头准备倒车时,汽车右前轮将睡在塑料布下的李某当场压死。后查明,李是一过路借宿的农民,原安排他在车库的马车
答案是:3.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理由:虽然张某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看,其一,事前没有任何人告诉他有人在车库借宿;其二,当时正值晚上,天又下雨;其三,张已经关掉了汽车大灯,仅开小灯倒车。因此,张当时无法预见到有人在院内睡觉、自己倒车可能会压死睡觉人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张某对于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造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2. 某县幼儿教师邹某,于某日上午10时,带领幼儿4名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周岁半)失足坠入路旁深约75公分的粪池。邹见状惊慌失措,只向行人大声呼救,但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最后有一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当幼儿
答案是:2. 答:邹某作为幼儿园的教师将幼儿带出游玩,就有义务保证幼儿的安全。在该儿童跌入粪池后,就应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将其救出。但是,其在有能力将该儿童救出的情况下,只是一味地呼救,并不采取实质的措施施救,完全具备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应追究刑事责任。
1.甲于1998年7月18日带邻居6岁儿童乙去海边游玩,乙初学游泳,跳入海中,愈游愈远,精疲力尽,险情出现,而甲水性极好,完全可以游到海中将乙救回,但他听之任之,导致乙被风浪卷走。甲是否具备犯罪的客观要件?
答案是:1.答:甲带邻居的6岁儿童去海边游泳,他的这一先行行为使他具有了保护该儿童生命安全的特定义务。因此,他必须时刻关注和保护这一儿童。在该儿童在海边学习游泳出现险情时,他有义务跳入海中将该儿童救回,但他却听之任之,采取了不作为的形式导致该儿童溺死,甲已具备不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和区别。
答案是:答: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希望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犯罪动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二者的联系具体表现为:(1)产生原因相同。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都来源于行为人过于强烈的或不良、畸形的需要,是客观世界对行为人产生消极影响的结果,也是行为人对不良社会环境因素的反映。(2)从对犯罪行为所起的作用看,二者都对犯罪行为有重要影响。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主要起始动功能,犯罪目的对犯罪行为主要起导向功能,二者密切相联。(3)从表现形式看,犯罪动机往往表现为一定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也必然是犯罪动机的反映。即在多数情况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是一致的,甚至可以互相转化。(4)从相互作用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这两种心理因素是相互影响的。一方面,犯罪动机在形成过程中出现动机斗争时,势必影响到犯罪目的选择;另一方面,犯罪目的实现与否,也必定会对犯罪动机起强化或弱化作用。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也有很大的区别:(1)从产生的时间看,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产生的原因。即犯罪动机的形成在先,犯罪目的产生在后。(2)从意识水平看,犯罪动机是一种比犯罪目的更内在、蕴藏得更深的心理成分。犯罪人对其犯罪目的的意识必定是清晰的,而对犯罪动机的意识则未必清晰。(3)从对犯罪行为的作用看,犯罪动机向犯罪行为提供动力,回答为什么要实施犯罪行为的问题,起到推动犯罪行为的作用。犯罪目的决定犯罪行为的方向,回答干什么的问题,引导犯罪行为向预期达到的目标运行。(4)从相互作用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许多情况下是一致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又不一致。两者的关系并非单一,而是错综复杂的,有时同一犯罪目的可以来源于不同犯罪动机。
总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犯罪行为之间,构成一种环环相扣的犯罪活动的链条公式,即从犯罪动机出发,反映、推动、调整、监督着犯罪行为,使之向犯罪目的运行。
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及处罚原则。
答案是:3.答: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据此,单位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这些法定单位之外的组织,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1)公司。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企业。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3)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的从事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事业单位与集体事业单位。(4)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机关,是指执行党和国家的领导和治理职能的机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在我国,由于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故无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还是处于合作地位的民主党派,其各级机关也属于单位犯罪主体中的机关。(5)团体。团体是由特定行业、阶层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分为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第二,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主体的犯罪意志表现在,单位犯罪必须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所谓单位集体研究,是指依照法律和章程设立的有权代表单位的机构即单位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所谓负责人员决定,是指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有权代表单位的个人决定。第三,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私营企业也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当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于例外。必须指出,在双罚制时,处罚的对象是两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责任人,但是,犯罪和刑事责任的主体仍然只有一个,这就是单位,而不是两个,单位中的责任人受到的处罚不过是对单位刑事责任的分担罢了,分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其行为在单位犯罪中所起到的实际作用。
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答案是:2. 答: 对于刑法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现象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不能以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否定它的存在,也不能因为其假设存在而存在。(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锁链”,一现象是某一现象的结果,其本身又可以是另一现象的原因。因此,要确定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必须把其中的一对现象从普遍联系中抽出来,孤立的考察它们。至于哪一对现象需要抽出被研究,则要取决于研究的目的和对象。因为刑法中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要解决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所以此处所研究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此,合法行为、自然力作用等及其所引起的某种结果并不属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范畴。(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是指从发生的时间上看,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存在。因此,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的实施,必定先于作为结果的危害结果的出现。这告诉我们,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之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找原因。如果某人的行为是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后实施的,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显然没有因果关系。(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人的行为不可能超时空而孤立存在和发展;人的行为引起某种危害结果,总是同当时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各种条件相结合、相互作用的过程。一种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可能不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在具体的环境中、特定条件下,就可能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因此,考察某人的行为同某种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决不可能脱离案件的各种具体条件孤立地看行为本身,而应全面考虑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否则,难以正确判明因果关系。(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都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这种复杂性和多样性主要表现为:第一,一因一果,即一个危害行为引起一个危害结果。第二,一因多果,即一个危害行为造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危害结果。第三,多因一果,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危害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在多个原因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应当注意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以便恰当确定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四,多因多果,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危害行为造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危害结果。对这类案件,要恰当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认真区分行为人的具体危害行为和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在引起危害结果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6)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法律拟制的。在不作为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以防止或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特定义务,但却没有实施该种行为,以致危害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履行特定的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因此,行为人的不作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7)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研究和确定某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对于解决这一行为人对于该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这并不是说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须对此负刑事责任。要使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否则,即使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
1.如何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答案是:1. 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比较容易混淆。两者均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首先,在认识因素方面,两者认识的程度不同。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一般比较模糊,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行为人往往认识不足。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完全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不会依靠任何条件去防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此听之任之,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熟练的技术、丰富的经验、他人的行为以及自然力方面等有利的因素,并且行为人往往会基于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11.简述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答案是:答: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错误的认识,包括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理解。在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通常并不妨碍依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11.简述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
答案是:答: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没有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危害结果的未认识状态,是构成疏忽大意过失的前提。(2)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能力而且有义务预见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并不存在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或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不管造成什么样的危害结果,都不能认为其具有过失而追究刑事责任。
11.简述过于自信过失的成立特征。
答案是:答: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轻信,是指行为人过高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自身条件或客观有利因素。因此,在主观意志上,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这与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存在根本区别。
11.简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点。
答案是:答: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作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他的本意。(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对直接故意来说,其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在那些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
11.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答案是:5. 答: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四个阶段:(1)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对其行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指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即16周岁以上者,包括已满16周岁,对其触犯刑法的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4)限制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实施了危害行为要负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简述我国《刑法》关于危害结果之规定的意义
答案是:4.答:(1)是区分某些犯罪形态的依据。(2)是区分过失犯罪的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3)是某些犯罪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4)是影响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
10.简述不作为成立的条件。
答案是:3. 答: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特定义务的根据或者来源,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第二,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第三,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第四,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承担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行为人虽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如果他缺乏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或者客观上使他不能履行特定义务,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这是不作为的根本特点,也是与作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行为人只有在负有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时,才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
10.简述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
答案是:2.答: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其特征是:(1)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身体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外部的(客观的)特征,通常称之为有体性(身体性)。(2)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身体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内在的(主观的)特征,通常称之为有意性。如下几种情况,都不是危害行为:第一,单纯的反射运动。第二,睡梦中的动作。第三,精神病人在精神发作时的动作。第四,不可抗力下的举止。第五,身体受暴力强制下的动静。但是,如果不是身体受到暴力强制,而是精神上受到强制,是否属于危害行为,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应依紧急避险处理;否则,当属于危害行为。(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身体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是危害行为的根本特征。
10.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答案是:
1. 答: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二者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分析某一案件,单从犯罪对象去看,是分不清犯罪性质的,只有通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由于犯罪客体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的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所以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主要是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进行分类。犯罪对象不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在同一犯罪中它也可以是不同的。正因为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具有不确定性质,加之少数犯罪甚至没有犯罪对象,所以它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5)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30.在所有故意犯罪中都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
答案是:30. 错
29. 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没有任何影响。( )
答案是:29. 错
28.某甲驾一货车穿行于陡峭山路,某乙想尽快赶到投宿地而搭便车,冒然抓住车厢后部,但却无法攀上,某甲知道这一情况后,为摆脱某乙骤然刹车,致某乙摔入山沟,当场死亡。某甲对某乙的死亡的心理态度可能是间接故意。( )
答案是:28. 对
27.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没有预见危害结果上的区别是前者是根本不可能预见,而没有预见,后者是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 )
答案是:27. 对
26.行为人动辄行凶,捅人一刀就走,放任伤亡结果发生,被害人未死亡而构成重伤的,行为人应负间接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
答案是:26. 对
25.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这说明行为人缺乏认识和意志因素。( )
答案是:25. 错
24.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
答案是:24. 对
23.疏忽大意过失的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疏忽大意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 )
答案是:23. 对
2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同点就是都预见到结果的必然发生,区别点在于前者是希望结果发生,后者是放任结果发生。( )
答案是:22. 错
21.间接故意从意志因素上来看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即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所以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 )
答案是:21. 错
20.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处罚,我国目前立法一律采取双罚制。( )
答案是:20. 错
19.聋人、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答案是:19. 错
18.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都应由政府收容教养。( )
答案是:18. 错
17.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
答案是:17. 对
16.甲骂乙,致乙因气愤而心脏病发作死亡。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甲不知道乙有心脏病。( )
答案是:16. 错
15.过失犯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否则不构成犯罪。( )
答案是:15. 对
14.医生让不知情的护士为病人注射毒药,对医生来讲,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 )
答案是:14. 错
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
答案是:13. 对
12.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必须表现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的行为,没有意志或意识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
答案是:12. 对
11.对于具体案件,只要把它的刑法因果关系搞清楚了,就可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 )
答案是:11. 错
10. 行为人盗窃了某一老太太的全部钱财,该老太太自杀。财物损失和老太太自杀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危害结果。( )
答案是:10. 错
9. 人在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人在睡梦中的举动不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
答案是:9. 错
8. 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而进行犯罪的是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
答案是:8. 错
7.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
答案是:7.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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