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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两河流域的最初文明一、苏美尔文明的发生自然环境和居民
亚洲西南部有底格里斯和幼发拉底两条大河。这两条河都发源于今土耳其亚美尼亚群山之中,分别向东南方向流入波斯湾。两河的上游地区为山地。“两河流域”是指中下游地区,其地理范围大致相当于今日的伊拉克共和国。两河流域又常称为美索不达米亚(来自古希腊文,意指两河之间的地方)。在古代,两河流域分为南北两部分,大体以今之希特—萨马腊为界,北部称亚述,南部称巴比伦尼亚。巴比伦尼亚又分为南、北两部,尼普尔(今名努法尔)以北称阿卡德,以南称苏美尔。两河流域处于干旱地带,农业灌溉需要利用河水。每年春季,上游山区的溶雪流入两河,造成河水泛滥。两河流域北部多山,河岸高起,所以河水泛滥只能淹及沿岸地带。南部则是一片冲积平原,两河相距较近。河水泛滥时,大部分地区被水浸灌。可见,南部的灌溉条件比北部要好些,但也容易受灾。因此,在人们掌握一定的防洪与排水技术前,南部平原地区并不适于居住。考古资料表明,两河流域的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是在北部山地。新石器时代农业文化,如哈逊纳文化、哈雷夫文化都位于北部丘陵地带。哈雷夫文化结束之时(约公元前 4300 年),两河流域南部的苏美尔地区才逐渐开发出来。两河流域最早的居民是何种人,现在尚不清楚。约公元前 5000 年代后半叶,两河流域南部已有人居住。这些居民在考古学上称为“欧贝德人”(得名于欧贝德遗址)。“欧贝德人”的起源至今不明。不久,苏美尔语人部落来到两河流域南部。苏美尔人的起源问题,学术界也没有最后解决。苏美尔人逐渐融合“欧贝德人”,成为南部两河流域的主要居民。约公元前 3000年代初,一支语言属于塞姆语系的游牧部落来到巴比伦尼亚北部,称为阿卡德人。后来,操塞姆语的阿摩利人、亚述人、迦勒底人先后来到两河流域。两河流域周围还居住着其他部落:北部的苏巴里人和胡里特人,东部的库提人、加喜特人和路路贝人,东南的埃兰人等等。两河流域经常受到这些四周部落的入侵。两河流域的历史包含着多种民族互相影响和互相承袭的历史。



向文明的过渡

  约公元前 4300 年,继哈雷夫文化之后,两河流域南部的苏美尔人进入铜石并用时代,开始了氏族社会解体和向文明过渡的过程。在考古学上,这是埃利都?欧贝德文化期,乌鲁克文化期和捷姆迭特?那色文化期。埃利都?欧贝德时期(约公元前 4300—3500 年),苏美尔人掌握了初步的人工灌溉技术,从事农业生产。畜牧业和渔猎活动在经济生活中仍起重要作用。劳动工具大部分为石器和骨器。但已开始出现铜器,如渔叉等等。居民的住房为用泥土和芦苇筑成的小屋。在埃利都遗址,发现一些建筑在高大土台基上的泥砖神庙。如遗址第 8 层的一座神庙,面积约 252 平方米。泥砖神庙与芦苇小屋构成了鲜明的对比,反映出氏族社会内部的分化。在埃利都遗址的墓地,出土了一座男性雕像,左手执一根泥制棍棒。这座男像代表了氏族部落的军事首领,其手中的棍棒则是后世王权和权标的起源。这说明,苏美尔人已进入军事民主制阶段。乌鲁克时期(约公元前 3500—3100 年),人工灌溉技术有了新的发展。铜器大量出现。陶器制作普遍使用陶轮。社会分化更为加剧。乌鲁克遗址出土了一座石膏瓶,其上的浮雕清楚地表现出两个对立的阶级,一方是奉献产品的裸体群众,另一方是祭司或氏族贵族。神庙规模越来越大。如乌鲁克遗址的“镶锥宫”,其庭院的墙壁用红、白、黑三色的镶嵌锥体加以修饰。庭院的北端有两个阶梯通往建筑在高大台基上的柱厅。柱厅的圆柱直径为 2.62米。这座结构复杂的大神庙显然是为氏族贵族服务的。人们的居住地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人口增加、社会分工复杂和阶级分化,一些居民迁往较大的村落,形成一些居民中心。几个较大的居民中心结合为城市或小镇。例如,乌鲁克城是由埃安那、乌鲁克和库拉布三个居民中心聚集而成的。据一种估计,约公元前 3200 年,两河流域南部有农村 112 个,小镇 10 个,小城1 个。这种由农村到城市的发展过程,表明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组织开始让位于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这一时期出现了文字。基什附近的奥海米尔土丘出土了一块约公元前 3500 年的石板,上面刻有图画符号和线形符号。这是迄今所知最早的文字。至乌鲁克文化末期,大约有 2000 个文字符号,并运用于经济方面。这些事实表明,苏美尔人已经迈入文明的门槛。捷姆迭特?那色时期(约公元前 3100—2800 年),文字进一步发展,产生了苏美尔语的楔形文字。因此,这一时期也称为“原始文字时期”。文字运用更为广泛。在经济文书中,男奴称尼塔库尔,意为外邦的男人。女奴称姆鲁斯?库尔,意为外邦的女人。这说明战俘是奴隶的主要来源。还有几类人在经济文书中也经常提到,例如,恩(最高祭司、统治者)、恩?萨尔(最高女祭司)、格尔?萨布(商人首领)、图格?迪(首席法官)、帕?苏尔(指挥官)等等。显而易见,这些人是高居于平民之上的氏族贵族或官吏。在两河流域南部,这时期已经形成了数以十计的奴隶制城邦,主要有埃利都、乌尔、乌鲁克、拉伽什、乌玛、苏鲁帕克、尼普尔、基什、西帕尔等等。捷姆迭特?那色文化期之后,两河流域南部进入苏美尔早王朝时期(约公元前2800—2371 年)。



二、苏美尔城邦社会经济状况

   苏美尔各城邦都是以一个城市为中心结合周围的村镇形成的。早期城邦规模不大,人口也不多。例如,乌尔城邦面积不过 90 平方公里,人口约 6000 人。每一城市都有若干神庙,其中城邦主神神庙地位最高。在苏美尔各城邦经济生活中,神庙的作用十分重要,它是城邦的经济中心。神庙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是逐渐形成的。考古学者在伊拉克北部一个与欧贝德文化有联系的神庙遗址发现了大量印章,证明神庙在氏族部落经济生活中起着较大的作用。乌鲁克出土的一份神庙文书(属捷姆迭特?那色文化期)记载每日供给 50 人的口粮数量。这说明神庙已经拥有较多的土地。神庙土地是氏族部落的共同财产。国家形成后,这类土地转变为城邦国有经济,土地数量大大增加。据一种估计,早王期后期,拉伽什城邦的神庙占有全国土地的 1/4 至 1/3。神庙土地分为三类:(1)祭田,由奴隶和丧失公民权依附于神庙的自由民耕种,收入供神庙消费。(2)口粮田,分给神庙管理人员(包括高级祭司,一般管理人员)、手工业者和神庙依附者作为职田或服役份地。(3)出租地,出租给个人(主要是份地不足的神庙人员),地租用谷物或银子支付。这三类土地都严禁出卖。神庙经济内部分工细密,有农业、畜牧业和捕鱼业等等。神庙还控制了城邦的手工业和商业。神庙也使用奴隶劳动,有的奴隶属神庙所有,有的属神庙管理人员所有。神庙人员在城邦人口中占很大比重。据估计,拉伽什城邦第二大神庙巴乌神庙曾有奴隶和依附民约 1200 人。早王朝中期,苏鲁帕克城邦居民总数约15000—20000 人,其中半数与神庙有经济联系。神庙经济控制在以城邦首领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手中。他们占有大量的土地。据一份文献,某一努邦达(神庙主要监督)占地约 48 公顷,一个管理草料的官员的份地约 32 公顷,普通劳动者的份地小的只有 0.34 公顷。而最下层的奴隶,只能领到一点起码的生活资料。更有甚者,以城邦首领为首的奴隶主贵族还占有大量的神庙祭田,或将个人份地与祭田掺杂在一起,由神庙依附者和奴隶耕种。至早王朝后期,城邦首领逐渐把神庙土地转变为王室经济。苏美尔城邦的农村公社也占有许多土地。农村公社规模一般较小,彼此之间往来不甚密切。因此,农村公社在城邦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及神庙重要。农村公社的土地已分配给各个家族。保有份地的公社成员就是城邦公民。他们对国家负有义务,必须向国家纳税,服兵役。农村公社的土地是可以买卖的。早王朝中、后期许多经济文献反映了奴隶主贵族兼并普通公民土地的情况。例如,一件文书记载拉伽什王恩赫加尔(约公元前 27 世纪)购买了 150布耳(合 952.5 公顷)的土地。据苏鲁帕克城邦的一件土地买卖文书,某一公民出售 2 甘(约合 0.7 公顷)的土地。土地出售数额不同,表明土地买卖已较为普遍。公社成员失去土地,也就失去公民身份。他们大多数沦为神庙或世俗贵族的依附者,有的则沦为奴隶,甚至出现家长将整个家族(或家庭)交给债权人抵债的情况。可见,苏美尔城邦内部奴隶主和奴隶,贵族和平民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



政治制度

  从氏族制演变而来的苏美尔城邦,在其形成之初,还存在着氏族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的残余。城邦有三个政治机构:城邦首领、贵族会议和人民大会。它们分别是从军事民主制时期的军事首领、氏族长老会议和民众会议演变而来的。当然,城邦的政治机构与军事民主制时期的机构有本质的不同,它们是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统治工具。城邦首领有“恩”、“恩西”和“卢伽尔”(或王)三种称号。大概“卢伽尔”是较为强大的城邦首领或城邦霸主的称号。此外,这三种称号并无多大区别。城邦首领兼有宗教和世俗双重职能。在宗教方面,他们是城邦主神最高祭司,居住在主神神庙内,主持城邦的祭祀活动,掌握神庙经济和神庙的修建。作为世俗统治者,他们主管城邦水利工程的修筑,平时参加政权管理,战时统帅军队。贵族会议(阿巴?乌鲁)和公民大会(古鲁什?乌鲁)在苏美尔语中又有一个共同名称“温肯”,其义为“人民组织”,即城邦会议。由于有关早期城邦会议的资料不足,学术界多从苏美尔神话和史诗中寻找线索加以研究。据《创世纪》等神话,众神大会(相当于公民大会)有权选举王,决定城邦战和大事。但是操纵众神大会的则是以众神之父恩利尔和天神安为首的“决定命运的七神”(相当于贵族会议)。神话中反映的情况,从考古发现中能够取得旁证。乌鲁克遗址有一座面积约 600 平方米的大庭院。庭院中有土砖垒起的平台。平台上立有柱子,原是有顶盖的。有的学者据苏美尔文献推断,这座庭院是公民大会会场。贵族会议在小平台开会,城邦公民在稍远的地方出席会议。这座建筑物的结构方式反映了贵族会议高居于公民大会之上的地位。就一般情况而言,公民大会在城邦政治生活中已起不了重要的作用,它已沦为城邦首领和贵族会议操纵的工具。在城邦贵族会议中,祭司贵族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苏美尔城邦史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神庙不仅是城邦的经济中心,而且还是政治中心。它实际上起着国家行政机关的作用。国家官吏多由祭司或神庙人员充任。城邦主神的最高祭司担任城邦统治者和贵族会议首领,但其地位并不显赫,在权力上受到高级祭司和世俗贵族的很大限制。按苏美尔人的传统观念,王位是一个“巴拉”,即一个任期有限的官职。早期的文献资料表明,城邦首领世袭制还没有完全确立。在神庙经济管理方面,城邦首领的权力也是有限的,乌尔、苏鲁帕克的早期经济文献反映出神庙经济实际上掌握在散伽(主持祭典的大祭司)等高级祭司手中。城邦首领在重大事情上,还需征求城邦会议的意见。例如,史诗《吉尔伽美什与阿伽》记载,乌鲁克城邦在面临基什入侵时,城邦首领吉尔伽美什主张抵抗,遭到贵族会议的反对。但是他的主张在得到公民大会的支持后实现了。可见,城邦首领往往利用公民大会来与贵族会议争夺更大的统治权。这种斗争在苏美尔城邦是十分激烈的。例如在乌鲁克城邦,吉尔伽美什前三代的王恩美尔卡尔曾脱离神庙,迁到新的居地(仍叫乌鲁克),宣称:“我的权杖,王权威力的象征,乌鲁克的保护伞,它驱散了一切恐惧”。这是城邦首领企图摆脱束缚,成为掌握城邦大权的君主的声明。但是,其后城邦首领的权力仍受到制约。据《吉尔伽美什史诗》所记,乌鲁克的贵族对吉尔伽美什招募年轻人修筑城墙等扩大自己权力的行为极为不满。他们乞求天上的诸神惩罚吉尔伽美什。乌鲁克的贵族最后击败了吉尔伽美什,将他处以短期流放。上述事实说明,城邦首领还未能摆脱贵族会议的控制。早王朝后期,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城邦内部阶级斗争愈益尖锐。以神庙上层祭司和贵族会议为统治核心的政治体制已不能满足奴隶主阶级的需要,强化国家机构,建立权力比较集中的君主政体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这时期王权日益扩大。考古学家在基什、埃利都等地发现大规模的王宫遗址。基什的王宫(A),面积约 6000 平方米。埃利都的王宫是两座面积均为 2925平方米的建筑物,有双重围墙,外墙和内墙之间的通道为 1.2 米。根据基什、埃利都的王宫建筑推断,城邦统治者大概已经脱离神庙,建立了个人统治。拉伽什的材料则比较清楚地说明君主政体在该邦已经形成。拉伽什乌尔南什王朝(约公元前 26 世纪中叶—24 世纪上半叶)父子兄弟六传,统治了 100余年。国王手下有一个世俗的官僚机构。见于铭文的官吏有苏卡尔(国王的助手)、萨格苏尔(大概是地方首脑)、持杯者、书吏等等。这些官员在国家事务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早王朝后期,君主政体在苏美尔各邦先后形成。城邦争霸战争和内部阶级斗争  苏美尔各邦之间为争夺土地、奴隶和霸权展开长期战争。早王朝后期,战争愈演愈烈。基什、乌鲁克等邦先后称霸。基什王麦西里姆(约公元前 27 世纪末叶)为霸主时,曾调停拉伽什与乌玛之间的边界冲突。后来,拉伽什强大起来。拉伽什王乌尔南什(约公元前26 世纪中叶)的铭文说:“地尔姆(即波斯湾的巴林)的船从外国带给他作为贡物的木材”。这说明他已经控制了波斯湾以外的地区。他还控制了乌尔。乌尔南什之孙安纳吐姆在位时,征服了许多城邦。他的头衔为“纳姆?卢伽尔”,即苏美尔诸邦之霸主。至早王朝末期,南部两河流域形成两大军事同盟。南方同盟(拉伽什除外)以乌尔和乌鲁克为霸主,北方同盟以基什为霸主。两大军事同盟的形成标志着独立的小邦开始向地域性的统一王国过渡,反映了南部两河流域的统一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在城邦争霸战争过程中,城邦内部的阶级矛盾十分尖锐。长期的战争,使大批公民破产失地。据估计,拉伽什王恩铁美那(约公元前 25 世纪下半叶)在位时,拉伽什只有 3600 公民。同时王权在战争中不断扩大,国王和以祭司为代表的贵族之间的矛盾也很尖锐。在拉伽什城邦,乌尔南什王朝末王恩南纳杜门执政仅四年,被高级祭司恩涅塔尔吉(约公元前 24 世纪上半叶)推翻。但是,恩涅塔尔吉和其子卢伽尔安达(约公元前 2384—2378 年)上台后,显然背叛了祭司贵族的利益,而成为专横的君主。据《乌鲁卡基那改革铭文》记载,卢伽尔安达侵吞神庙财产,向高级祭司散伽征收贡税,加强对神庙劳动者的监督和剥削。广大平民也遭受王室官员的横征暴敛。卢伽尔安达的暴行加剧了拉伽什城邦内部的社会矛盾。在这种形势下,贵族出身的乌鲁卡基那(约公元前 2378—2371 年)推翻了卢伽尔安达,上台执政。乌鲁卡基那执政期间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内容是废除卢伽尔安达时期的“弊政”。乌鲁卡基那改革的目的是为了缓和城邦内部的矛盾,以加强城邦政权对奴隶实行专政的职能。他采取了一些有利于平民的措施,但大多是以不触动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和经济地位为前提的。例如,他禁止贵族用贱价强买平民的房屋、牲畜等,实际还是容许兼并。平民最根本的土地问题并没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乌鲁卡基那废除向祭司征收的重税,制定给予祭司的口粮和开支的新定额,特别是把神庙地产归还神庙,从而增强了祭司贵族的力量,削弱了王权。这就说明,改革具有向以祭司为首的贵族妥协并维护其利益的一面。当然,乌鲁卡基那采取的某些措施(如减轻平民负担,兴修水利等等)对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这是应该肯定的。乌鲁卡基那执政仅八年,乌玛王卢伽尔扎吉西就率军入侵拉格什,残酷蹂躏了这个城市。乌鲁卡基那的改革彻底失败。卢伽尔扎吉西又战胜了其他一些城邦,大有统一苏美尔之势。但是就在他的统治时期(约公元前 2371—2347 年),北方的阿卡德兴起,击败卢伽尔扎吉西,统一了南部两河流域。



三、阿卡德王国阿卡德王国的统一

  阿卡德王国(约公元前 2371—2191 年)的创立者是萨尔贡(或读作沙鲁金,约公元前 2371—2316 年)。萨尔贡出身微贱,自称“母卑,父不知所在”。他出生后,被母亲弃于幼发拉底河边,由一园丁收养。后来,萨尔贡到基什王乌尔扎巴巴(约公元前 25 世纪下半叶)的宫廷作园丁,兼任“献杯者”等职,成为乌尔扎巴巴的近臣。当基什被乌玛王卢伽尔扎吉西击败一蹶不振时,萨尔贡乘机夺取政权。大概由于基什旧贵族的势力比较强大,萨尔贡夺权后仍用基什国号,称“基什王”。待地位巩固后,他便自建新都阿卡德城(该城遗址至今尚未发现)。萨尔贡先后出征 34 次,击败卢伽尔扎吉西,用套狗的绳圈把他拖到尼普尔城的恩利尔神庙前,当作牺牲烧以祭神。接着萨尔贡挥兵南下,降服乌尔,攻取乌鲁克,征伐拉格什,“洗剑于波斯湾”。昔日的苏美尔城市几乎尽遭摧毁,苏美尔旧贵族的势力受到沉重打击。在东方,萨尔贡远征埃兰,略取苏撒等城市。在北方,萨尔贡不仅征服了两河流域北部的苏巴尔图,还曾进兵到小亚细亚的陶鲁斯山区以及沿黎巴嫩山脉的地中海东岸地带。萨尔贡自称“天下四方之王”。他的铭文说:“恩利尔把[从]上海(即北方的地中海)到下海(即南方的波斯湾)地区给了他”。萨尔贡虽然征服了广大地区,但他直接统治的地方大概只限于两河流域南部。两河流域北部的苏巴尔图,东边的埃兰等只是其属国,仍保持半独立的状态。黎巴嫩山脉一带则仅是征服所及的边远地区。



政治和经济状况

  萨尔贡建立了中央集权统治。铭文说:“他使全国只有一张嘴”。萨尔贡的中央政府机构拥有众多的官员。萨尔贡组建了两河流域历史上第一支常备军,人数达 5400 人。地方行政长官多为阿卡德贵族。为缓和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的矛盾,萨尔贡也任命一些归顺的当地贵族担任官吏。例如,拉伽什的乌鲁卡基那晚年曾任当地总督。但是在阿卡德时代,中央集权制还未最后形成,国家机构并不完善,地方旧贵族的势力仍很顽强。阿卡德统一时期,社会经济有了新的发展。由于灌溉网的扩大和完善,农业生产水平有了提高。南部两河流域的统一,交通的发展使对外贸易范围不断扩大,远达印度河流域。奴隶制也有发展。长期的对外战争,使大量的战俘沦为奴隶。例如萨尔贡之子里木什(约公元前 2315—2307 年)的铭文记载,他从乌尔等地俘虏了5460 人,从卡扎卢俘虏了 5864 人,从阿达布等地俘虏了 14576 人,等等。当时的土地买卖文书中,提到地价不仅可用银、大麦和其他实物,也可用奴隶支付。这说明奴隶的使用比较普遍。农村公社进一步分化。里木什之兄玛尼什吐苏(阿卡德第三王,约公元前 2306—2292 年)的一个方尖碑上的铭文记载,他在四个地方购买了八项土地,除一项数目残缺外,其余总计合 3158公顷。可见,土地兼并是严重的。许多平民失地破产,有的甚至沦为债奴。阿卡德王国内部奴隶与奴隶主,贵族与平民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被征服者的反抗斗争此起彼伏。萨尔贡晚年曾一度被起义者包围在阿卡德城。里木什在位时,国内又爆发大规模起义。尼普尔的一件铭文记载,里木什曾杀死数千起义群众。纳拉姆?辛(约公元前 2291—2255 年)统治时期,阿卡德王国的势力再度扩张。他自称“四方之王”,“普天下之王”。纳拉姆?辛死后,阿卡德王国逐渐衰落。其继位者沙尔?卡利?沙里(约公元前 2254—2230 年)死于宫廷政变。约公元前 2191 年,来自东北面山区游牧的库提人入侵南部两河流域,灭亡了阿卡德王国。



四、乌尔第三王朝乌尔第三王朝的建立和王权的加强

  库提人在两河流域南部没有建立统一的国家,对苏美尔地区的统治也比较薄弱。苏美尔各邦逐渐复兴。约公元前 2120 年,乌鲁克王乌图赫加尔(约公元前 2120—2114 年)赶走了库提人。不久,乌尔王乌尔纳木(约公元前 2113—2096 年)战胜乌图赫伽尔,统一南部两河流域,建立乌尔第三王朝(约公元前 2113—2006 年,乌尔第一、二王朝存在于苏美尔早王朝时期)。乌尔第三王朝时期,中央集权统治大大增强。乌尔纳木颁布了现今所知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法典——《乌尔纳木法典》(现仅存一些残篇),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自己在南部两河流域的最高统治。这部法典的“序言”说:“恩利尔从众人中选择了他(即乌尔纳木)”。至乌尔纳木之子舒尔吉(约公元前 2095—2048 年)时,国王开始被视为神。舒尔吉称为“神舒尔吉”。舒尔吉之子阿马尔?辛(约公元前 2047—2039 年)则称为“给全国民众以生命之神”。国王独揽军政大权,官吏被视为“国王的奴隶”。在中央集权制度下,原先的城邦成为地方行政单位。恩西为地方官员,由国王任免,其职责主要与神庙事务有关。他们从神庙领取俸禄,向国家缴纳贡赋。可见,地方旧贵族的势力受到严重削弱。



社会经济状况

   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南部两河流域的经济有了新的发展。青铜器普遍使用。水利网进一步扩大和改善。乌尔纳木在位时,曾修建许多河渠。农业上出现带播种器的犁。商业贸易也有所发展,商品种类很多,白银已成为商品价值公认的尺度。奴隶制经济迅速发展,国王直接控制全国 3/5 以上的土地,建立奴隶制大经济。王室的农场、牧场和手工业作坊遍布全国各地,主要劳动者是奴隶和依附于王室经济的自由民。王室经济拥有众多的管理人员。例如,乌玛地区王室经济中仅监督依附民的监工就有 70 余人。王室经济管理严密。国家规定管理人员要定期上呈有关劳动者的口粮分配情况和死亡情况。王室经济中的依附民和奴隶的地位相差不大,他们只能领取一点维持生活的口粮。据一件文书,一个女奴劳动队,一个月内死了 57 人,可见,王室经济对劳动者的剥削是十分残酷的。私有奴隶制也有发展。当时买卖奴隶的现象比较普遍。一般牧人、手工匠、商人和士兵都有奴隶。有的商人可能以买卖奴隶谋利。例如一份文书记载:“商人乌尔?奴斯库从奴隶主人乌尔?额处以银 11 舍克勒(合 92.4 克)买了一个名叫……鲁姆的男奴来。”私人奴隶比王室经济的奴隶处境要稍好些。他们有自己的家庭,能赎身和出席法庭作证。但是国家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乌尔纳木法典》第 14 条规定:“倘若[……]有男奴[或女奴从主人家逃跑]并越出城界,(他)人将他(或她)带回,则该奴隶的主人应付给替他带回者银 2 舍克勒。”法典第 23 条规定:“倘若有人的女奴把自己与其女主人相比,对她出言不逊,则应以 1 夸脱盐擦洗其嘴。”可见,国家对奴隶反抗行为的制裁是十分严厉的。奴隶制的发展加剧了自由民内部的分化。乌尔第三王朝时,大多数自由民处境日益恶化。《乌尔纳木法典》第 29 条对出租土地作了具体规定,这说明当时无地少地的自由民是很多的。他们中有的人不得不租种富人的土地维持生活。有的则在农忙季节到王室农场当雇工,仅领取比奴隶多 1 至 2 倍的口粮。据估计,苏美尔和阿卡德十个城市的王室和寺庙经济大约需要 21000个雇工。还有的人甚至被迫自卖为奴。例如一份文书记载:“乌尔杜苦伽,其妻安扎布及其子女宁达达?尼努拉尼、乌尔苏马赫,以三分之二明那又三舍克勒(即 43 舍克勒,合 361.2 克)银子[的价格]甘愿出卖他们自己。”当时这种自卖为奴的人是比较多的。乌尔第三王朝国内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奴隶逃亡现象很普遍。自由民大量破产影响国家兵源。国王伊比辛统治时期(约公元前 2029—2006 年),东南面的埃兰人和西面的阿摩利人不断侵袭。最后,伊比辛被埃兰人所俘,乌尔第三王朝覆灭。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南部两河流域又陷入诸邦分立的局面。



五、古巴比伦王国巴比伦尼亚的统一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埃兰人不久退回东方山地。入侵的阿摩利人却在两河流域定居下来。阿摩利人说的是塞姆语,与阿卡德人语言相近。他们初到时,还处在原始社会末期,但很快接受了苏美尔?阿卡德文化,进入阶级社会。这时期,在两河流域兴起了一些阿摩利人的国家,如苏美尔地区的拉尔萨,阿卡德地区的伊新,伊新以北幼发拉底河中游的马里,底格里斯河中游迪亚拉河流域的埃什嫩那,等等。这些国家为争夺两河流域的统治权展开长期混战,最后统一两河流域的是古巴比伦王国(古巴比伦王国又称巴比伦第一王朝)。巴比伦位于幼发拉底河中游,扼西亚贸易要冲,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巴比伦城市出现较早,但作为一个城邦大约是在公元前 1894 年由阿摩利人苏穆阿布姆建立的。立国之初,巴比伦只是一个依附邻国的小邦。到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 1792—1750 年)时,巴比伦逐渐强大起来。汉谟拉比登上王位后,即着手进行统一两河流域的战争。这时外部的形势对汉谟拉比的统一活动是十分有利的。马里、埃什嫩那受控于强盛起来的亚述,拉尔萨一度被埃兰人征服,伊新也衰弱了。汉谟拉比采取灵活的外交政策,一个时期集中力量打击一个主要敌人。他首先与拉尔萨结盟,灭亡伊新。接着他又与马里联盟,帮助马里摆脱亚述的控制,在马里支持下征服拉尔萨。拉尔萨灭亡后,汉谟拉比挥兵直逼马里城下,迫使马里臣服。不久,汉谟拉比残酷镇压马里的叛乱,将马里城夷为平地。汉谟拉比在位时,除亚述和埃什嫩那未被最后征服外,基本上统一了两河流域。



汉谟拉比的专制统治

   汉谟拉比在统一两河流域过程中建立了中央集权专制制度。汉谟拉比极力宣扬王权神授,他说:“安努(即天神)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谟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即太阳、正义之神),昭临黔首,光耀大地”。汉谟拉比还自称“众神之王”,专制王权和神权趋于统一。汉谟拉比建立庞大的官僚机构。他不仅设立中央政府机构,还派总督管理较大的地区,城市和较小的地区则派行政长官管理。从汉谟拉比给手下官员的许多书信中,反映出他直接控制着国家一切重要事务。例如,他曾下诏,命令拉尔萨地区总督辛?伊丁那姆将三名宫廷门吏押解到王宫。在另一篇诏令中,他指示辛?伊丁那姆调查一件行贿案,如果情况属实,将赃款、赃物、受贿者及知情人证押送到王宫。有一篇诏令提到,汉谟拉比命令辛?伊丁那姆将八名未到任者解送到巴比伦城。此八人中,一名是队长,一名宫廷侍者,一名占卜者。这些事实说明,汉谟拉比严密控制和监督着中央和地方政府,甚至低级官吏都由他任命。他可以任意逮捕政府官员。汉谟拉比组建一支常备军作为专制统治的支柱。他分给士兵份地,规定士兵服役义务。他严禁军官侵吞士兵财物,违者要被处以死刑。汉谟拉比从经济方面保证士兵的地位,使国家有一支随时可征召的军队。他直接掌管军队的调动。例如,他命令拉尔萨地区总督辛?伊丁那姆把手下一支 240 人的军队并入另一个人统领的部队,而且不许有任何耽延。对于不服从命令的官员,汉谟拉比给予严厉制裁。他在给某官员的一篇诏令中说:“去年,我派一些拉克布弓箭手到你那里,已经过了八个月,你还没有满足他们的要求”,“如果你不尽快使他们的要求得到满足……你将得不到宽恕”。以上事实表明,汉谟拉比独揽了军事大权。汉谟拉比的专制统治还表现在对经济方面的控制。国家对地方征收各种赋税,并将水利系统置于统一管理之下。汉谟拉比重视水利工程的兴修。他在位第 8、9、24、33 年的年名都是开凿河渠之年。第 33 年的铭文说,他重凿汉谟拉比运河,因而“供应尼普尔、埃利都、乌尔、拉尔萨、乌鲁克、伊新以不断而充足的水源”。汉谟拉比还亲自处理地方上呈送的经济案件。例如,在给拉尔萨地区总督沙马什?哈西尔的诏令中,汉谟拉比指示:阿摩利人头目艾丁?加米尔总督曾耕种柯巴吐姆城 7 布耳(约合 44.45 公顷)的土地,后来这块土地交给了“纳贡人”(即以缴纳贡赋为条件从王室领取份地的自由民);应将在幼格第姆沙运河旁属于宫廷的余地给予艾丁?加米尔,作为补偿。在国家进行公共工程建筑时,汉谟拉比经常从各地征调劳力。例如他曾下诏,命令拉尔萨地区总督辛?伊丁那姆将其派去的 360 个劳动者,“务使其中 180 人与拉尔萨城的劳动者一起劳动,另 180 人与哈布拉城劳动者一起劳动”。汉谟拉比经常审查地方神庙帐目。例如,他在一篇诏令中,命令辛?伊丁那姆让一些神庙的官吏迅速到巴比伦向他报告账目。他还规定:如果商人赎回被俘的士兵,士兵无力支付赎金,由地方神庙支付。可见,汉谟拉比控制了地方神庙经济。总之,在汉谟拉比时代,专制王权已经确立。



汉谟拉比法典

  自乌尔第三王朝以来,奴隶制私有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为了维护私有制和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伊新、拉尔萨等邦都曾制定法典以代替过去不成文的习惯法。汉谟拉比即位后,便吸取以前各邦的立法成果,并结合阿摩利人的氏族部落习惯法,制定法典。法典大概在其在位第 30 年后刻石颁布。汉谟拉比法典刻在一个黑色玄武岩柱上,岩柱高 2.25 米,上部周长 1.65米,底部周长 1.90 米。岩柱上部是太阳神、正义神沙马什授予汉谟拉比王权标的浮雕。浮雕下面是用楔形文字镌刻的铭文。法典由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前言主要宣扬王权神授,颂扬汉谟拉比的功绩。结语则表示,汉谟拉比遵奉神意,保护黎民,故创立公正的法典,以垂久远;后世有敢不遵法典之王,必因违犯神意而受神罚。正文共 282 条,内容包括诉讼程序、盗窃、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婚姻、继承、伤害、债务、奴隶等方面,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时期的社会情况。汉谟拉比法典是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等级制度  古巴比伦社会内部存在着等级制度。人们被分为阿维鲁、穆什根努、奴隶三个等级。阿维鲁是拥有公民权的自由民。阿维鲁等级中有大奴隶主、中小奴隶主,占多数的则是受压迫的下层自由民。穆什根努是无公民权的自由民,大概来源于破产失地的公民或原无公民权的自由民。与穆什根努同一等级的还有“纳贡人”。纳贡人成份比较复杂。汉谟拉比之子萨姆苏伊鲁纳(约公元前 1749—1712 年)在一篇诏令中说,我“救[援]纳贡人。[我已]豁免[……]的、伊沙库的,(以及)[牧民]的拖欠……”可见,纳贡人至少包括伊沙库、牧民和另一种劳动者(因原文缺失,不知其职业名称)。伊沙库主要是指以缴纳贡赋为条件从王室地产领取份地的佃耕农民。他们的身份大概不能随意改变。例如,汉谟拉比给某官员的诏令说:“你不得指派伊沙库农民阶级的成员作为里都士兵,因为按身份来说,他们都是伊沙库农民”。古巴比伦王国的士兵称里都、巴衣鲁。他们与纳贡人的地位相差不大,属于穆什根努等级。穆什根努等级中有的上升为奴隶主,多数则是下层自由民。汉谟拉比法典对阿维鲁和穆什根努等级的法律地位有具体规定。例如,伤害阿维鲁的眼睛或骨头,必需遭受同样损害的惩罚;伤害穆什根努的眼睛或骨头,则只需赔偿一明那(合 505 克)银子(第 196—198 条)。可见,穆什根努在法律地位上低于阿维鲁。



奴隶制度

  古巴比伦时期,王室拥有大量的奴隶。一般富裕的阿维鲁和穆什根努也都有奴隶。奴隶来源除战俘外,也有外地买来的。当时买卖奴隶的现象很普遍。法典规定奴隶一般价格是 20 舍克勒(含 168 克)银子,但在实际买卖中则因奴隶而异。男奴最高价可达 90 舍克勒(合 756 克)银子,最低价 6 或 10 舍克勒(合 50.4 克或 84 克)银子;女奴最高价84舍克勒(合克)银子,最低价3舍克勒(合克)705.631.756银子。奴隶同牲畜一样被视为主人的财产。但在某些情况下,奴隶可通过婚姻、收养,交纳赎金等方式获得解放。例如,法典规定,为主人生有子女的女奴,主人死后,应予释放(第 171 条)。据一份文书,尼普尔的一个女奴以 10 舍克勒(合 84 克)银子向恩都(女祭司)赎取自由。当然,这种情况是极少数的。而且奴隶制国家是极力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法典规定:拐带、帮助奴隶逃跑或窝藏奴隶者,都要处以死刑(第 7、15、16、19 条);奴隶打自由民的嘴巴或不承认自己的主人,要处以割耳之刑(第 205、282条)。这些条款表明国家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土地制度  古巴比伦时期,王室拥有大量的土地,约占全国可耕地一半以上。由于乌尔第三王朝那种王室直接经营的奴隶制大经济难以管理,而且容易引起奴隶的反抗斗争,所以古巴比伦时期王室将大部分土地以份地形式交给对王室负有不同义务者经营。这些人可分为三类:(1)祭司、商人、手工业者及公务人员。他们为王室服务,领取份地作为报酬。他们的份地可以买卖。但买者必须接替卖者对王室的义务。这类人中的富者大多使用奴仆或雇佣他人耕种土地。(2)士兵里都、巴衣鲁。他们领取份地作为服役报酬。士兵的份地不能买卖。法典规定:如果士兵在服役中被俘,其子可接替父亲服役并继承份地;如果其子年幼,则由其妻领回份地的 1/3,抚养孩子。士兵放弃份地,不再服役,三年之后不得领回原有份地(第 28—30 条)。士兵的份地与服兵役联系在一起。(3)纳贡人,纳贡人从王室地产领取份地,缴纳的贡赋约占土地收入的 1/3 至 1/2。纳贡人的份地不得买卖,也不得由女继承人继承(第 36—39 条)。士兵,纳贡人主要依靠自己和家庭成员耕种土地,基本上属于小生产者。古巴比伦时期土地私有制已相当发达。法典对属于阿维鲁个人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买卖都作了具体规定(第 42—66 条)。法典还规定,里都、巴衣鲁和纳贡人的“田园房屋系由其自行买得,则彼得以之遗赠其妻,亦得以抵偿债务”(第 39 条)。这说明穆什根努等级中不少人也拥有私有土地。汉谟拉比给拉尔萨总督辛?伊丁那姆的一篇诏令说:“……关于都尔?古尔古里城地区的……(原文缺)土地,乌埃阿?鲁?巴尼一向对之有所有权,因为文书记载这是让渡给他的。因此,尔应将此土地归还乌埃阿?鲁?巴尼”。汉谟拉比亲自处理有关土地转让的纠纷,说明国家是极力保护土地私有权的。



租赁制、雇佣制与自由民的分化

  随着土地私有制发展,古巴比伦时期租赁和雇佣关系普遍流行。租赁关系主要有两类:一是租赁房屋、车、船、牲畜等;一是租佃土地。从法典中可看出,大多数出租者是阿维鲁。法典对租赁关系作了具体规定。例如,租耕牛一年,租金为 4 库鲁(合 1010.4 公升)谷;如果耕牛在租用期间死亡,租牛者要负责赔偿(第 244—246 条)。租佃土地的地租一般标准是收成的 1/3 至 1/2(第 46 条)。如果遇上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歉收时,损失由承租者负责(第 42—47 条)。可见,法典竭力维护出租者的利益。私人租佃关系不同于纳贡人与王室的关系。前者以契约关系为基础,后者则是以向王室缴纳贡赋为条件,王室可随意改变贡赋数量。私人租佃关系无人身依附条件。但由于佃户大多是贫困的自由民,他们随时有可能破产,由于交不出租而负债,最终沦为债务奴隶。雇佣关系也是以契约为基础的。雇主按契约付给不同劳动者以不同的报酬。例如,受雇放牧牛羊者,每年可得 8 库鲁(合 2020.8 公升)谷物(第261 条)。雇佣耕者,每年应付给其 8 库鲁谷物(第 257 条)。雇佣手工业者按日计酬,一般手工业者每日酬金 5—6 塞(合 0.23 克—0.276 克)银子(第 273、274 条)。古巴比伦时期,高利贷活动盛行。法典规定,借贷和还债时,需证人在场(第 95、96 条)。贷谷利率为 33.3%,贷银利率为 20%(第 89 条)。租赁、雇佣和高利贷活动的盛行必然加剧自由民内部分化,少数人上升为奴隶主,多数人生活日益恶化。当时许多自由民因贫困破产沦为债务奴隶。法典对债务奴役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达木卡(即大商人)以不足重量的秤或不足量的量器贷出谷物或银子,以逾量的秤或逾量的量器收进,应丧失其全部债权(第 94 条);自由民以其妻或子女抵债,服役期限为三年,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第 117 条),等等。这大概是由于沦为债务奴隶的自由民多半是巴比伦人,不是异族,应多少有所保护,再则因债务奴隶过多,影响了税收来源,国家不得不采取这一类的措施。



古巴比伦王国的衰亡

   汉谟拉比建立的统一国家并不稳固,内部阶级矛盾十分尖锐。至萨姆苏伊鲁纳统治时期,乌尔、乌鲁克、伊新等地都发生了大规模暴动。奴隶逃亡的情况也很严重。下层自由民反债务奴役的斗争十分激烈。萨姆苏伊鲁纳曾被迫宣布解负令,毁除军曹、穆什根努和巴衣鲁欠债的泥板,以缓和阶级矛盾。东部山区的加喜特人这时也开始侵袭巴比伦。古巴比伦王国在内外交困中日益衰弱,约公元前 1595 年,被北方入侵的赫梯人所灭。六、苏美尔?巴比伦文化文字  苏美尔人最伟大的文化成就之一是文字的发明。早在乌鲁克文化期之初的文物上,已出现图画文字。它们已非全属图画性质,还带有一些线型符号。因此文字的起始大概早于该时期。捷姆迭特—那色文化期,图画文字发展成为苏美尔语的表意文字,由一个或几个符号组合起来,表示一种新的意思。例如,代表“口”的符号,可用来表示动词“说”;代表“眼”和“水”的符号,则表示“哭”。表意文字逐渐发展为表音文字。一个符号表示若干发音相同的字。例如,“箭”和“生命”发音为“提”,两者都用“箭”的符号表示。由于表意文字和表音文字一字多义,使用不便,人们在文字符号前加一些限定性的部首符号。例如,人名符号前加一个“”,便表示男人之名。经过这些变化,苏美尔语文字体系基本完备。苏美尔文字是用削成三角形尖头的芦苇杆(或骨棒、木棒)当笔,刻在泥版上的,落笔之后自然形成楔形。因此,称为楔形文字。苏美尔语楔形文字对西亚许多民族语言文字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阿卡德人、阿摩利人、亚述人、埃兰人、赫梯人、胡里特人、米坦尼人、乌拉尔图人等都对楔形文字略加改造来表达自己的语言。腓尼基文字也含有楔形文字的因素。



文学

  苏美尔?巴比伦文学作品多是宗教神话和史诗。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吉尔伽美什史诗》。在这首史诗中,乌鲁克城邦首领吉尔伽美什被描绘为一个半人半神的英雄。他骄傲暴戾,引起诸神不满。诸神创造巨人恩奇都去惩罚他。但两人在决斗中却成了朋友。此后,吉尔伽美什改恶从善,为民除害,立下许多功绩。他的英雄行为引起女神伊斯塔尔的爱慕,但他拒绝伊斯塔尔的求爱,触怒诸神。诸神用夺取恩奇都生命的办法来打击他。吉尔伽美什为朋友的死十分悲痛,决心去寻找长生不死之方。他历经千难万险,得到永生的仙草。但在归途中,仙草却被蛇偷吃,结果无功而返。这首史诗生动地反映了人们探索生死奥秘这一自然规律的愿望,也表现了人们反抗神意但最终难免失败的悲剧色彩。《吉尔伽美什史诗》起源于苏美尔时代,经历代人们传诵,至古巴比伦时期才编定成书。现存的版本是亚述帝国时期的抄本。苏美尔?巴比伦文学也有一些反映阶级矛盾,寓意深刻的作品。例如,古巴比伦时期的作品《咏正直受难者的诗》,描写一位对神和国王十分虔诚和敬畏的人。他总行好事,却得不到好报,不断遭受厄难,从而开始怀疑神的公正。他说:“为什么到处都是邪恶的事物?”“在人看来是好事,而神却认为是恶;人所认为是坏事,而对神来说则是善,谁能了解天上诸神的意旨呢?”这首诗无疑表现了人们对社会现实的强烈不满,以及对神和宗教的传统信仰叛离的倾向。又如《主人与奴隶的对话》,描写主人与奴隶之间有关十二个问题对答的情景。奴隶起初对主人提出的要求,只是顺从地回答:“是的,我的主人”。后来,奴隶终于嘲笑主人:“谁能高得走上天,而谁又能把大地填满呢?”主人威胁要杀死奴隶。奴隶则针锋相对:“我死了以后,你也活不到三天”。这首作品生动地揭露了奴隶主阶级的贪婪本性,表现了奴隶敢于反抗的勇敢精神。



科学知识

  在农业生产中,人们为了安排好农时,必须正确掌握四时规律。苏美尔人很早就注意观察天象。当时天文学与占星术混在一起,由祭司掌管。许多神庙内都设有观象台。苏美尔人根据月亮运行的规律,制定历法。以月的圆缺,周而复始为一个月。1 年分为 12 个月,6 个月每月 30 天,另 6个月每月 29 天,全年共 354 天。这样每年比太阳年(即地球绕太阳运行一周的时间)短 11 天多时间,遂置闰月来补足。苏美尔人置闰月尚凭经验。例如,乌尔第三王朝时,有一年曾置 3 个闰月。这说明以前已有很长时间未置闰月。古巴比伦时期,置闰月已有一定的规律。古巴比伦人已能将行星和恒星区分开来,并且知道火、水、木、金、土五大行星运行轨道。他们观察出太阳在恒星背景上的视运动轨道——黄道,依黄道上各星座代表的地段而划出太阳在一年十二个月所处的位置,即黄道十二宫。古巴比伦时期的文献中还记载了对流星、彗星等星变异象的观察。苏美尔人和巴比伦人的数学知识达到古代很高的水平。苏美尔人采用 10进位和 60 进位记数法。他们运用六十进位计算时间和圆周,将圆周分为 360度,时间 1 小时为 60 分,1 分为 60 秒。古巴比伦数学家已经知道四则运算,能求出平方根、立方根,解出三个未知数的方程式。在几何学方面,他们知道运用商高定理(勾2+股2=弦2),能计算长方形、三角形和梯形的面积,并且将这些方法结合起来计算不规则形状的面积。古巴比伦数学家还算出圆周率为 3。建筑和雕刻  苏美尔?巴比伦的建筑和雕刻也达到古代很高的水平。塔庙是苏美尔建筑的典型代表。它是建筑在层级高台上的神庙。苏美尔人习惯在旧神庙原址上建新神庙。由于历代续建,神庙地基变成了高台。苏美尔城市都有塔庙。它是城市中的重要建筑物。最著名的乌尔大塔庙,共四层。底层面积为 61 米×\u65300X5.7 米,以上各层面积逐渐缩小,有一宽大的梯道从底层直通顶层。梯道中央有一亭阁与两边横的梯道相通。各层表面依次铺以黑色、红色、青色和白色的砖块,分别代表阴间、人世、天堂和太阳。顶层上有一座庄严肃穆的殿堂。塔庙的装饰也很精美,墙面的扶垛组成垂直的凹凸形直线,门洞为拱形。苏美尔塔庙的这种装饰技术日后成为两河流域建筑的重要特征。古巴比伦时期的建筑成就突出表现在王宫建筑方面。古巴比伦王国的王宫历经战乱破坏,遗址又因地下水位较高无法发掘,具体情况尚不清楚。但同时期的马里王宫却提供了很好的参考。马里王宫面积达 24000 平方米,各种大厅和房间 600 余间。厅、房的墙壁大多饰以彩色壁画,表现征战,狩猎,献贡以及宫廷生活等方面的题材。王宫大院遍植奇花异草,景色秀美。这座宏伟富丽的王宫表现了古代劳动人民高超的智慧和技能。苏美尔?巴比伦的雕刻艺术有其典型风格。苏美尔雕刻表现手法比较刻板,人物一般呈静态姿势。不过,苏美尔艺术家也注重用宝石镶嵌眼睛,使人物面部仍富有表情。例如,著名的《安纳吐姆鹫碑》,其上的浮雕描绘拉伽什王安纳吐姆率军征战的场面。安纳吐姆形象高大,面部和眼睛表现坚毅有力,显示出王者英武雄伟的气派。古巴比伦时期的雕刻已具有丰富的表现力。《汉谟拉比法典》上的浮雕,沙马什神面目线条朴实有力,表现出庄严肃穆的神情。站立着的汉谟拉比,面目和身态刻画得虔诚而坚定。这种刚劲、朴厚的风格为以后两河流域雕刻艺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苏美尔?巴比伦文化对古代西亚文化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它在人类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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