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根据下列材料分析案例。(案例分析可各抒己见,
但必须涵盖分析提示中的要点,展开论述)
2007 年 1 月,湖南省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召
开第五次会议。1 月 24 日,会议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举手表决。结果,在应到代表 511 人
中,缺席代表 199 人,反对票 43 票、弃权票 61 票,赞
成票 174 票(投票总人数未包括在主席台上就座的多位代
表),赞成票远不足应到代表 511 人的半数,报告没有获得
衡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会上,衡阳中院被部分
人大代表斥为“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判人情官司,谁有钱
帮谁;法院领导开茶楼;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两天后,衡阳市中院开始面向社会“开门整顿”。部分人
大代表反映强烈的少数法院工作人员注法违纪行为成为整
顿重点。除公开有奖征集举报线索外,有关方面还巡查酒楼、
茶馆 124 家,法庭 10 个,审查案件 196 件,查阅诉讼收
费票据 197 份,共收集、查访到法官违法违纪线索 12 条。
部分法官被清除出法院机构。
3 个月后,衡阳中院的“开门整顿”被人大代表评价为“态
度端正,认识到位,措施过硬,效果明显”。2007 年 4 月 29
日下午 2 点,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只用
了 15 分钟,就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全票通过衡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8 年 4 月,原衡阳中院院长罗安荣退休。 2008 年
6 月 25 日,罗安荣被湖南省纪委宣布“双规”,带往长沙。
随后,衡阳市检察院对罗安荣以涉嫌巨额受贿案立案侦查。
2008 年 9 月 11 日罗安荣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4 日被逮
捕。2010 年 4 月 20 日,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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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安荣犯
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剥夺政治权利 1 年,并处
没收个人财产 20 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
徒刑 2 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2 年,剥夺政治权利 1 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20 万元。
本案例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当天表决衡阳中院报告
的第一轮投票(举手方式)中,反对票 36 票,弃权票 45 票,
按照“总票数-反对票-弃权票=赞成票”的通常做法,赞成票
超过总票数一半,应通过中院报告。但第一轮点票过后,一
些人大代表要求清点赞成票数,如果赞成票数不过半就不能
通过中院报告,主持会议的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与衡阳
市市委书记商量后,同意了代表们的意见,故举行了第二轮
表决,清点出来的第二轮投票结果是反对票 43 票、弃权票
61 票,赞成票 174 票,未过半数(投票总人数未包括在主
席台土就座的多位代表,点票时,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提醒点
票的工作人员,主席台上的人也要点进去,但工作人员告诉
他,全算上也不够)。
分析要点提示:
(1)本案属于何种类型的监督?其依据何在?有何意义?
(2)听取与审议报告这种监督方式应经过什么样的程
序?

答案
(1)本案中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属于对人
民法院的工作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对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是否符合
宪法和法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
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
组成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
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实施工作监督,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县级以上的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
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就本案而言,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属于地方
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在监督方式上,
属于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其具体的法律依据包
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
权: ……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的工作报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通过听取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方式对人民法院进行工
作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发现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不
足与过错,遏制与制止滥用司法权力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
人民法院严格公正司法。本案中,正是在衡阳市人民代表大
会的工作监督之下,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整改,一些
违法行为得以惩处,部分有违法行为的法官被清除出法院机
构,包括原院长在内的犯罪分子还受到了刑事制裁。
(2)人民代表大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国家行政
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遵循以下程序: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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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会报告,报告须
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
稿。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审议。一般
而言,由于全体会议人数较多,故代表讨论、审议报告时都
分组进行,报告机关的代表应分别参加各小组讨论,听取意
见,并就与报告相关的问题回答代表的询问。③意见的整理
与报告的修改。大会主席团及相关的办事机构对工作报告讨
论和审议过程中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交给报告机关。报
告机关根据代表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必要时可就报告
中的有关问题向会议作出专门的说明。④主席团的审议。在
报告机关对报告进行修改后,会议主席团对修改后的报告进
行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进行表决,如果主席团认为报告
仍不成熟而不同意提交大会表决,则由报告机关根据主席团
的审议意见进行再次修改。⑤大会对报告进行表决。对主席
团决定提交表决的工作报告,大会进行表决。表决以全体代
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如果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则须
由报告机关再次进行修改后,再付诸表决。如果报告获得通
过,大会须形成决议,对工作报告作出评价。
本案中,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衡阳市十二届人
大五次会议报告工作后,经过代表的审议,衡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根据代表意见对报告进行了修改,经主席团决定提交表
决,但经举手表决,在应到代表 511 人中,缺席代表 199
人,反对票 43 票、弃权票 61 票,赞成票 174 票,赞成票不
足应到代表 511 人的半数,报告没有获得衡阳市第十二届人
大第五次会议的通过。应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听取与审议
报告监督方式仍有不足之处,例如未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方式
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当天第一轮投票(举手方式)中,按照
“总票数-反对票-弃权票=赞成票”的通常做法,赞成票超过
总票数一半,中院报告几乎涉险过关。直到经代表抗议后举
行了第二轮表决,并直接清点赞成票 174 票,才最终明确衡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