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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19139051760(拨打)
题目  更新时间:2023/4/3

外来务工人员王某委托李某为其介绍一个可以将房子出租给他的人。双方约定如果能够顺利地租到房子,王某则付给李某佣金300元。一个月后,李某对王某说已经为其找到了一个愿意出租房屋的人罗某,李某对罗某及其所出租房屋的真实情况并不清楚,但为了能拿到佣金,遂对王某说:“罗某是我的朋友,对他的品行和信誉你尽管放心。”最后促成王某与罗某订立私有房屋出租合同,依照该租房合同,王某先向罗某支付了三个月的房屋租金1200元,并按照与李某原先的约定支付了300元报酬给李某,三天后,当王某欲搬进罗某出租的房屋时,却被告知罗某已搬走,且罗某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而真正的房主拒绝让王某搬入。当王某欲找罗某质问时,罗某已经躲得无影无踪。王某无奈之下,将李某推向被告席,要求李某赔偿所损失的1200元房租,并返还支付给李某的300元佣金。而李某则认为,自己只是进行中介活动,不负有积极调查义务,没有义务查明罗某的真实情况,王某受骗是他自己没有注意所致,因而拒绝赔偿损失及返还佣金。 问: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我认为,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一个居间合同纠纷案例,根据居间合同,居间合同人应负“诚实和尽力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为了能够拿到佣金,向委托人王某提供了虚假事实,直接导致了王某在签订租房合同中的损失,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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