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师:19139051760(拨打)复制微信 题目 更新时间:2023/4/3 《尚书・康诰》记载周公对康叔的告诫中明确表现了这一法律原则:“人有小罪,非眚,惟终自作不典┉┉乃不可不杀。”这里的“非眚”和“惟终”的含义分别是( )A.故意,惯犯; B.过失,偶犯; C.惯犯,故意; D.偈犯,过失 答案 登录 注册 A 出自:学起plus弘成 >> 西北大学中国法制史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