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案
(1)王某因工作失职造成某厂经济损失1万元,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2)王某认为某厂扣其工资过高有法律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同时还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本案中,厂方每月扣除王某的工资超过了20%的标准,这部分不合法,应当按照最高限额20%即400元予以扣除,多扣部分依法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