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某甲厂生产的“玉叶”牌名称为“千里香”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千里香”名称,“香”字占据瓶贴1/2面积,极为醒目。
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清玉”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酒的名称为“久久香”,其中“香”字也占瓶贴的1/2,很是突出。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
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玉叶”商标,乙厂使用的是“清玉”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
2.甲厂商品名称为“千里香”,乙厂商品名称“久久香”,根本不同,没有构成假冒;
3.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分析: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该行为?
2.乙厂的辩称是否有法律依据?在对“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认定上应根据哪些准则?

答案
1.乙厂的行为属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4分)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首先,被仿冒的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3分)"千里香"酒在特定地区深受欢迎,属于"知名"商品。其次,被仿冒的名称、包装、装潢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3分)"千里香"的名称、瓶呈葫芦型及突出的"香"字都属与通用名称、包装、装潢不同的"特有"。(2分)
2.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来判断及异时异地隔离观察是认定时的准则,(4分)乙厂的商品的外型及瓶贴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在外观上、内容上、观念上都使消费者容易误认,实际交易中消费者不可能将两个商品放在一起仔细辨认,所以乙厂的辩称是没有根据的。(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