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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更新时间:2023/4/3

根据扩大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进行修改、补充和调整,使论述这是否超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这要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关系上去理解。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常务委员会实际上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补充和修改只是“部分”的,并“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国民经济计划等所作的调整也仅限于“部分”调整。可见,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虽然扩大了,但它还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下行使这些职权的,它不能违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所代表的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而也就没有损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没有违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相反它还从实践上加强了这种地位,丰富和发展了这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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