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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19139051760(拨打)
题目  更新时间:2023/4/3

简述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有关立法的职权。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与立法有关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有权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有权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立法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但在解散前必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则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并且在解散时应向公众说明理由,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一次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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