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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19139051760(拨打)
题目  更新时间:2023/4/3

试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分配。

对于少数民族,选举法在保证他们享有平等选举权的基础上,还对其代表名额给予特别照顾,即“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中,“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在这项总的原则下,选举法根据实际情况,又作了细致的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在分配应选代表名额时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少数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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