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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更新时间:2023/4/3

论述宪法实施监督的方法及效力

宪法实施监督的方法有以下四种:第一,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即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执行。第二,事后审查。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对主管机关审查的期限、裁决的公布等,各国都有明确的规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制。第三,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附带性审查是与那种不以争议为前提的主动审查即抽象性审查相对应的。第四,宪法控诉。即指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世界各国的宪法实施的监督方式虽各不相同,但在效力上却是共同的,即主管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行为合宪性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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