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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更新时间:2025/4/10

张某起诉后,在接到法院送达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时,虽知晓审判员李某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但并不知其是被告赵某的舅舅,直至开庭当日在法庭上见到李某本人时,方了解相关情况。

此时张某是否有权申请李某回避?如有权申请回避,合议庭该如何处理? 学生答案: 有权申请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本案中,张某在开庭时才知晓审判员李某是被告赵某的舅舅,属于回避事由在审理过程中才知道的情形,因此有权当庭申请回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若李某是审判员,其回避由院长决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合议庭应将回避申请报请院长,院长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若驳回回避申请,张某可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2、如果张某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以李某未回避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学生答案: 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未回避的,属于程序违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项,二审法院发现一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3、如果张某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并未提起上诉,待一审判决生效后又以李某未回避为由申请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学生答案: 法院应裁定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属于再审事由。张某因开庭时才知晓回避事由,未在上诉期内提出,不影响其申请再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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