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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更新时间:2023/6/4 8: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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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文件 临大校发〔2020〕9号 ![]() 临沂大学 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临沂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已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临沂大学 2020年5月6日 临沂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生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二条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根据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学业成绩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第三条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背政治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不改者; (二)未达到本细则第二条要求者; (三)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且授予学士学位前仍未解除者; (四)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在专业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六)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根据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守法,品行端正; (二)按时完成成人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 (三)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成人教育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本科阶段各门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无考试作弊记录; (四)学士学位论文达到合格要求并通过论文答辩; (五)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统考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课“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 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参照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执行。 第六条辅修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且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七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的5月中旬或10月中下旬向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审核本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建议授予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复审。 (二)国际学生本科毕业生向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审核国际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建议授予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继续教育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审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建议授予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四)教务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将审核结果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查、研究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四章 异议及违纪处理 第八条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形成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学生类别分别向教务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教务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下一次会议上审议提出异议学生的申请。 第九条已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或在毕业离校前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现象,除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撤销的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信息已备案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可由本人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经审查后依据其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临沂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临大校发〔2012〕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