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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莆田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6/1/22 10:3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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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学士、硕士学位,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我校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细则在我校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 学位申请的各个环节均需在学校相关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若干人。每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聘期五年,由于岗位调整,由继任者自然接替担任委员。委员名单由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教务处,涉及硕士学位事项由研究生处组织,涉及学士学位事项由教务处组织。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我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细则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会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委员名单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每届委员聘期五年,由于岗位调整,由继任者担任委员。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初审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初审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初审学位授权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四)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事宜。 (五)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需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会,方为有效。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或有关事项的决议时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八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并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需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一)考试科目为外语、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等3门课程组成,考试科目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相关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报校学位办备案; (二)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应在次年学位考试前提交补考申请,补考安排在下一次学位课程考试时进行;未申请参加学位课程考试的,不得提出补考申请。 学士学位外语课程免考条件:申请者入学前五年内参加全国大学英语考试(CET4、CET6)成绩425分以上,凭有效成绩证明,可申请学士学位英语课程免试。 第十条 学生已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且符合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若同时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归属不同专业大类的,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其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中标明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达到学业要求和相应条件的,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对每位申请者的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思想政治情况、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学位论文质量、学位论文答辩组织及其决议等,对照有关规定,向校学位评定办公室报送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 第十三条 教务处对二级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上报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讨论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并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各硕士学位授权点要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须符合专业培养方向,论文或实践成果所研究的内容应有新的见解,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负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其中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须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可采用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形式。论文或实践成果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须符合学校有关学术规范要求。论文或实践成果检测文字复制比不超过25%(含25%)。 第十八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受教育者,可以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硕士学位。学校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硕士学位,应当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经专家评阅,符合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人应由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深,在该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3名校外专家担任,其中专业学位硕士至少有一名是本专业领域实践专家。 (二)硕士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采取“盲审”制,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工作。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审成绩分为A、B、C、D四档。具体为:A.论文或实践成果达到硕士学位要求,同意稍作修改后参加答辩;B.论文或实践成果达到硕士学位要求,同意适当修改后参加答辩;C.论文或实践成果需要进行较大修改,修改后再次送审;D.论文或实践成果未达到硕士学位要求,不同意参加答辩。 三份评审结论的判定:组合为AAA、AAB、ABB或BBB视为通过:组合为AAC、ABC、AAD或BBC的,再增加一份盲评,如果增评结果为A或B,视为通过;其余组合均视为不通过。送审不通过的研究生,收到评审结论后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修改,参加下一次送审和答辩。 第二十一条 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5名。答辩委员会成员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是外单位同行专家。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有1名为同领域的校外实践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硕士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指导各二级学院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如出现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情况,学校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对拟不授予学位或者拟撤销学位事宜予以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不受理、不授予或撤销其学位的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一至四次。学位获得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负责保存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同时将有关材料交存学校档案馆。学位办负责将授予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交存学校图书馆。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申请办理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位证明书原则上只可办理一次。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5年1月1日起学校在籍的学生。本细则发布后,如其他校内文件中的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上位法规定不符时,按上位法执行。《莆田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莆院研〔2022〕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