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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山科技学院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更新时间:2025/2/20 1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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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学士学位授予范围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范围为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者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专业学位者的课程学习成绩本科段各门课程平均成绩 70 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无考试作弊记录,毕业论文达到要求。 3、学位申请者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三、学士学位外语成绩要求 1、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籍期间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简称PETS-3)笔试且成绩合格(PETS-3笔试成绩在60分及60分以上者为合格)。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在毕业之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及以上考试且笔试成绩 达到425分以上(含425分)视为成绩合格。 3、参加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或者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高校联盟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视为成绩合格。 四、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根据继续教育学院通知,学位申请者通过校外教学站(点)、院(部)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进行资格初步审核,形成拟授予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形成学士学位授予决议,并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山东省学位办备案;学校将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资料整理存档,并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申请学位及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在学位申请、审核过程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并撤销其学士学位。 五、其他 本细则仅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细则与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和学校规定为准。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负责解释。 泰山科技学院 2024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