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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更新时间:2024/12/15 14:5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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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南京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申请南京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 (二)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 (三)参加由南京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四)江苏省自学考试毕业生,考试计划中的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 (五)江苏省自学考试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六)外语水平须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在读期间参加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 三级笔试考试成绩60分(含)以上。 2、江苏省自学考试毕业生英语(二)考试成绩60分(含以上或CET4成绩425分(含)以上,且在省学位办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或有其它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作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以上处罚者; (四)因留级而延长学习年限者。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流程 (一)符合申请条件者在毕业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书面申请。 (二)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事务管理办公室和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三)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事务管理办公室和自学考试办公室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委员会初审,经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委员会评定后报送校教学事务部。 (四)教学事务部复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资格材料,并将复审结果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专委会。校学士学位评定专委会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若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虛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得学士学位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专委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学位,并公告学位证书作废。 第七条 成人学士学位不予补授,成人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南工校教[2006]40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