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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分互认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14 18:26:00
   沈阳化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分互认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历继续教育发展需要,进一步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开放与共享,增强学生学习的选择性,畅通不同类型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之间的学分(或课程成绩)共享互认途径,推动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历继续教育特点和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的学生,在籍期间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学分互认。
 第二章 学分互认的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学分互认的范围
 (一)学生参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自学考试、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等国民教育系列学习,获得课程合格证明或成绩单,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学分互认。
 (二)学生参加中国大学慕课、网易公开课、中国知网公开课和学银在线等具备资质(具备工信部ICP网站备案、公安机关网站备案号、信息安全二级以上等级保护证书、面向社会开放)平台课程学习,获得MOOC结课证书者可以申请学分认定与转换。
 (三)转入或考入本校的学生,其原来在读期间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可申请免修免试相对应培养方案课程计划中的同名课程,并确认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四条 同一考试成绩只可认定为本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计划中的一门相关课程, 认定后折合成百分制成绩为85分。
 第五条 学分互认的原则
 (一)我校自主开发的网络课程(占网络课程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不在学分互认范围内。
 (二)申请学分互认的课程,其原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与认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
 (三)申请学分互认原则上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专科期间所修课程不能代替本科所修的课程。
 (四)毕业论文(设计)不能进行学分互认,不得免修免试。
 (五)通过学分互认的课程仍需按照原课程学分交纳课程学费。
 第三章 学分互认的程序
 第六条 学分互认的程序
 (一)学生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填写《沈阳化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到校本部或所在校外教学点。
 (二)各校外教学点需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由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成绩单或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
 (三)经继续教育学院认定通过后,须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学分互认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校外教学点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后取消学生互认学分和成绩,并对校外教学点和学生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沈阳化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沈阳化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沈阳化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