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成考专业网上报名考试科目 登 录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录取分数线
成人高考学士学位
 手机微信同号:18096033239(拨打)  18096033239
 在线咨询:18096033239
成人高考网上报名入口
首 页 >> 院校首页 >> 成人高考学士学位
贵州黔南经济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11/12 17:20:00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贵州黔南经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贵州黔南经济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贵州黔南经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贵州黔南经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学术规范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成人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学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良好,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成人本科生毕业论文,评定成绩在“及格”及以上。

(三)参加下列其中任意一项英语等级(课程)考试,取得相应成绩,且成绩在三年有效期内:

1.参加我校组织外国语课程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英语(二)》成绩60分及以上。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者;

(四)贵州黔南经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如下:

(一)成人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自颁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贵州黔南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成人高等教育学位外国语考试成绩或其他认可的具有同等水平的外国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4)成高学生提供成绩记录齐全的《学籍表》复印件,自考生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档案袋中);

(5)纸质免冠彩色照片(蓝底)2寸2张(需是毕业证照片,请在照片背面注明:姓名+身份证号);

(6)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毕业论文、过程管理手册、论文查重报告简版+原文对照版纸质版。

(二)继续教育学院向校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黔南经济学院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

学位办公室对继续教育学院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审定,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授予决定,并授权继续教育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校学位办具体负责组织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并验收申请材料后向省学位办提交相关材料。

(四)经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报贵州黔南经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校学位办和继续教育学院各司其职,明晰责任,切实做好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一)校学位办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生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工作,学位申报和授予情况汇总表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归档,其余工作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会汇总归档。

(二)继续教育学院职责:

1.负责宣传、实施学校学位授予细则;

2.宣传、组织学生学位申报工作;

3.组织教学及相关考试工作;

4.审查、报送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学生申请材料,配合校学位办完成学位英语考试和主干课程考试工作;

5.整理、汇总并审查学生学位申请材料,报校学位办;

第九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报请贵州黔南经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后,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作出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处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