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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更新时间:2024/10/24 9: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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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20]7号)《西安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学位授予工作组织管理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继续教育学院、校学位管理部门(本科生院)、校学位委员会分级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初步审核。 二、学位授予条件 西安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行择优授予的原则,申请学位者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完成本专业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及课程,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平时课程考试考核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良好或以上; (五)在毕业前通过学业水平考试。 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学业水平考试中的外国语和基础课考试由校本科生院组织实施,专业课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 外国语亦可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成绩不低于355分者即可免于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学业水平考试。 三、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未达到毕业条件者; (四)考试作弊者; (五)在校学习期间曾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毕业之前未解除者;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授予学士学位办理程序 (一)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取得本科学历证书后的一年内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二)继续教育学院每年定期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一次学位申请者资格初审,向学校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初审名单报校本科生院进行资格审核。 (四)审核通过者列入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上报校学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